卫生部下达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67号)要求,按照控制总量、调整布局、严格准入、有效使用和有序增长的原则,我部对你省(区、市)2009-2011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进行了评审。现将核准的配置规划控制数(具体见附件)下达你们,并就规划执行、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严格控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精神。各地要组织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学习有关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的政策和制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应用适宜技术,防止盲目配置,坚决杜绝违规装备,严禁公立医疗机构采取合作分成形式引进大型医用设备,维护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做出努力。

二、规范开展配置审批工作。各地要按照规范有序、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严格依据医疗机构配置基本要求,在核准的配置规划控制数内,组织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分省年度审批结果须在当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两次报送我部备案。

三、严格执行阶梯配置政策。CT、MRI和LA等3类设备按临床实用、临床研究和科研临床3类逐级阶梯分型。各地审批配置时应按照功能定位、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等因素明确医疗机构装备以上机型类别。省级及以上区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三级甲等医院方可配置科学研究型设备,原则上县级医疗机构不得配置临床研究型设备。临床研究型和科研临床型两种类型设备审批结果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我部备案。

我部已组织专业学会研究制定阶梯配置指导意见和机型结果,近期发布供各地执行。

四、全面执行行政问责制度。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监督。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超规划、越权审批以及违规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加快推进集中采购工作。要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利用现有集中采购平台,大力推进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努力降低成本。

六、着力抓好质量控制和规范应用工作。要建立健全大型医用设备质量控制管理制度,保障日常和定期质量检测工作正常开展。陈旧老化、性能差、质量无保障的二手或多手设备要坚决淘汰报废,以保护操作人员、维护患者利益。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临床诊疗规范、操作技术培训教育,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操作人员专业素质,全面提高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水平。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