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医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经省医药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13日
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
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改革成效,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国办发〔2019〕2号)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通过开展省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和指导市级联盟地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我省医药价格,减轻患者费用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推动“三医”联动改革,引导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探索完善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治疗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中选品种质量及供应;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集中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地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的作用;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集中采购与现有采购政策的关系。
(三)工作思路。按照“省级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和“四个确保”的总体要求(确保质量、确保供应、确保使用、确保回款),全省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实施范围、统一平台操作,积极探索开展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在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实现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常态化。
二、集中采购范围及形式
(一)采购范围。省级集中采购原则上选取除国家集中采购品种以外,我省医药采购目录中采购金额高、使用量大、市场竞争充分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作为采购标的,并通过专家遴选形成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分类分步开展集中采购工作。
(二)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集中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加。
(三)采购方式。根据每个竞价组入围企业数量分别采取相应的采购方式:入围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入围企业为2家或1家的,采取议价谈判的方式。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品种与省级集中采购品种存在交叉的,具体执行政策另行制定。
(四)组织形式。省医药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集中采购工作的政策拟定和统筹协调,并组织成立集中采购政策组、采购组、经办组和监督组,确保集中采购工作扎实推进。省级医药招标采购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在医疗机构报送历史采购量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全省所有医疗机构年度采购总量50%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中选企业越多,约定采购比例越高,实现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根据中选价格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通过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但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和同类型非中选医用耗材的使用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二)招采合一,确保使用。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并将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医用耗材)委员会审定等为由限制中选品种的供应与使用。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并做好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储备,开展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品种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品种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三)明确责任,确保供应。强化中选企业保障供应主体责任,督促中选企业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中选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品种,各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中选企业要足额供应购销合同内约定采购量,若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要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保证供应,直至采购期满。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无法按合同保障供应,或出现不按规定签订购销合同、不履行供货承诺等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基金预付,确保回款。实行医疗机构与企业结算中选品种货款的地区,要建立医保基金预付制度。从医保统筹基金中按照不低于中选品种合同约定采购总金额的5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货款的周转资金,专款专用。采购量完成后,仍应继续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并保证及时回款。医疗机构作为回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要按合同约定及时与中选企业结算,从收货验收到支付结算款不得超过30天。
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中选品种货款的试点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按时回款,并做好企业直接结算与医疗机构费用结算的衔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五)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加强中选品种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全流程质量监管。按照合同期限,将中选品种全部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增加抽检频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严格按照药品和医用耗材经营质量管理等规范要求,督促配送企业保质保量配送中选品种。完善中选品种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强化不良反应监测和预警分析,确保患者就医安全。
四、建立政策协同机制
(一)统一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并统一全省医保支付政策。集中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2-3年内调整到位;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集中采购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根据具体采购品种特点另行制定。
(二)健全激励机制。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品种用量的医疗机构,按规定落实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并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结余留用资金核定和结算等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品种。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压实主体责任。医保部门负责集中采购相关政策、规则的拟定和监督实施,做好中选品种货款预付、医保费用结算、考核奖惩和监测监督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的指导和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中选品种在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中选企业落实保障供应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负责医保基金结算和结余留用资金管理的指导监督。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中选品种流通领域工作的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打击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各地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市级联盟地区要在落实省级集中采购的基础上,科学规范制定本地区(联盟地区)集中采购方案,并按照试点指导原则稳妥推进改革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制定宣传引导方案,广泛宣传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改革成效,做好政策解读,纾解多方疑虑,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强化政策培训,提高政策认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做好风险防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风险防范,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增强企业、医疗机构合规经营意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