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1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二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16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国家药监局
2019年7月11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55号公告附件.pdf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