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办法》还对销售主体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界定。
《办法》规定: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二)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三)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五)建立线上药品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最后,《办法》正式实施后,原有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中药品有关内容也将同时废止。
2016年8月,互联网第三方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工作结束,天猫医药馆、广州八百方和上海1号店3个试点均被叫停,2017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了互联网药品交易B证、C证的审批(医谷注:这意味着医药企业可以更灵活自如进行相关的网上业务开展,但后来在落实决定的通知中,CFDA明确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只能从事2B业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才可以从事2C业务。)至此,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审批制度中,就剩下A证还需要审批,接下来,上述《办法》对于A证是否还有新的考量和变动,我们将拭目以待!
来源:医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