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全面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公众健康需求,现就已获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已获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的有关事项,适用本公告。
二、注册要求
(一)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注册申请人,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注册申请内容,除注册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外,原则上应当与所对应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相关事项保持一致。
(二)注册申请人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43号公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44号公告)等要求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其中,医疗器械产品的综述资料、研究资料、临床评价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综述资料、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适用时)、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适用时)、分析性能评估资料、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临床评价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可提交进口医疗器械的原注册申报资料。进口注册人和境内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上述资料与本次注册申请的相关性和支持性。
(三)注册申报程序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医疗器械电子申报相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注册证备注栏中应当载明相关已获准注册的进口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三、注册体系核查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境内生产包含产品的主要生产工艺,并承诺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不发生改变,提供产品在境内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我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自查报告和境内外质量管理体系等同性对比报告。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对境内注册申请人开展全面核查,重点关注境内外质量管理体系的等同性、溯源性,以及变更生产过程带来的体系变化是否会产生新的风险,引起注册事项的变更。
四、上市后监管要求
境内注册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五、其他方面
中国境内企业投资的境外注册人在境内生产已获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参照本公告执行,由投资境外注册人的中国境内企业作为注册申请人申请该产品注册。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已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有关事项参照本公告执行。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4号)已于2020年9月23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出台的背景、主要原则和重点问题说明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业界对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优化有关注册申报资料、避免注册申报资料重复提交的要求的诉求不断增加,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2019年以来,国家药监局经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并起草了本公告。
二、主要原则
《公告》参考借鉴国际相关要求,结合我国医疗器械注册、监管、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基于医疗器械科学监管的原则,在产品设计不发生改变、质量体系保持基本一致,产品安全有效性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前提下,通过认可部分已注册进口医疗器械的原已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从而优化相应审查资料要求,避免资料的重复提交。
《公告》也明确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的一致性原则,对于境内企业投资境外企业并在境内企业生产同样适用。
三、重点问题说明
(一)适用范围的限定
《公告》适用范围中明确“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已获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的有关事项,适用本公告”。这是因为,对相关注册申报资料予以优化的前提是相关产品设计不发生改变、质量体系与境外具有等同性和溯源性,境内外注册主体间的紧密联系是确保上述前提的重要基础。
(二)《公告》的情形是否适用于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
《公告》出台的目的是对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境内企业生产,在现有法规框架内,对注册申报资料予以优化。产品应由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生产,不属于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范围,不得委托生产。
(三)对应的原注册证有效期的要求
《公告》适用于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的产品,原进口注册证已失效或注销的不适用于本公告。
(四)新取得的注册证与原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关系
《公告》明确,按照《公告》要求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注册证备注栏中应当载明相关已获准注册的原进口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便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转移生产产品的注册证进行识别和追溯。境内医疗器械注册证与原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公告》的发布符合“放管服”要求,也符合医疗器械科学监管的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提升审评审批效率,促进整个医疗器械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国家药监局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已取得我国注册证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我国境内企业生产,进一步优化相关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来源:国家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