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牵头,组织成立起草工作组,研究编制《美容用途超声器械分类界定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及编制说明(附件2),现公开征求意见。
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表(附件3),于2023年12月22日前发送至邮箱flmsc@nifdc.org.cn。邮件主题及附件名称请注明“《美容用途超声器械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表+反馈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曹啸,010-53852061;
戎善奎,010-53852597。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