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医疗器械共性问题百问百答——IVD篇


IVD篇



1、申报资料的综述资料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需要明确什么?

答:应描述除申报产品外,检测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样本处理用试剂、适用仪器、质控品、校准品、独立软件等基本信息,及其在检测中发挥的作用,还应提供注册证编号和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证信息。

举例:某申报的生化试剂检测产品包装规格含试剂、校准品,则此处应描述配套用样本稀释液(如有)、质控品、适用机型信息,还需提供样本稀释液(如有)、质控品、适用机型信息的注册证编号和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证信息。

2、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是否必须纳入“稳定性”指标?

答: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8号通告)“四、性能指标要求”中的举例,“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属于“不建议在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中规定的研究性及评价性内容”。此建议也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本市注册申请人申报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时,“稳定性”可不纳入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其提交的相关“稳定性”资料,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归类到非临床资料中。

3、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需要明确什么?

答:需明确试剂的主要组成成分及主要生产工艺的要求(可以提供工艺流程图),若主要成分中含有抗原抗体,应明确抗原抗体的质量标准。


4、荧光免疫层析法检测试剂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设定有何要求?

答:检测试剂应按照相应的产品指导原则、行标设定各自的定量/定性检测指标,除此以外,还应设定膜条宽度和移行速度指标。如不适用,需详述理由。

5、 进行分析特异性评估时,试验样本有何要求?

答:(1)应采用不含干扰物质的真实临床样本。建议采用至少2个分析物水平的样本,其浓度应在医学决定水平或参考区间上/下限附近。

(2)如果干扰物质的基质与适用样本不同,则添加量宜少于总体积的5%(溶解度允许条件下),并尽量使用接近体内循环形式的样品或纯品。

6、 申报资料的分析性能研究资料中,“适用的样本类型”需要明确什么?

答:I. 如申报产品的样本类型包括血清、血浆或血浆样本可添加不同的抗凝剂,应在此处提供血清、与同源血浆样本比对的一致性评估资料或添加不同抗凝剂的同源血浆样本比对的一致性评估资料。

II.应以列表形式提供各项分析性能评估中使用的样本类型及其来源。

7、IVD配合使用的样本稀释液有两种,是否需要使用两种样本稀释液进行临床评价?

答:申请人应对适用的样本类型及样本稀释液进行适用性研究,如果两种样本稀释液稀释后的样本可比,则无需使用两种样本稀释液分别进行临床评价。

8、质控品靶值建立时,靶值范围应如何确立?

答:靶值范围设定的过大或过小均会引起临床实验室对日常测定结果控制出现偏差。根据《质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质控品赋值研究》,靶值范围的确立,应考虑多种因素,如不同时间、操作人员、不同台仪器、试剂批间引入的误差。一般情况下,以靶值±2SD或靶值±3SD作为靶值的允许的上下限值,即靶值范围。还可以用其它形式表示靶值范围,如扩展不确定度及扩展因子。提供的靶值范围应具有合理性。

9、体外诊断试剂线性研究中批次及机型应如何考虑?

答:体外诊断试剂线性研究分为线性建立、线性验证。

申请人应提交所有适用机型注册信息、结构组成、仪器性能、反应程序设置参数和反应体系对比;代表性机型和其他机型在工作原理、检测方法、反应条件控制、信号处理等方面应基本相同。

在申报产品的适用机型存在代表性机型的前提下,申请人可选择代表性机型进行3批产品建立研究,1批产品验证研究;同时使用其他机型进行3批产品验证研究。申请人也可选择所有适用机型进行3批产品建立研究,1批产品验证研究。

所有适用机型的分析性能应基本一致,如不同机型对某一检测项目的某一分析性能存在差异,应针对该差异采用不同机型进行充分的分析性能建立及验证研究。

以上是对常规体外诊断试剂的通用要求,对于新产品、新方法、特殊产品或在性能评估中出现的新问题,应根据申报资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0、试剂变更申请增加已获批的独立校准品,应提供哪些验证资料?

答:申请人不仅应提供新增校准品的注册证、产品说明书、技术要求等批件信息,还应对试剂的分析性能进行验证,并评价新增校准品与原产品注册时验证校准品的溯源一致性和互换性。

11、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中,对样本使用的抗凝剂有何要求?

答: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样本涉及不同抗凝剂时,应在临床前研究阶段对不同抗凝剂进行研究,验证抗凝剂的适用性及其对检测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如经前期研究认为说明书声称可用的抗凝剂对样本检测不存在差异性影响,则临床评价过程中无需分组纳入使用不同抗凝剂的样本,所有适用的抗凝剂均可在临床评价样本中使用;特殊情形下当不同抗凝剂对检测结果有显著影响,导致临床检测结果的判定有不同参考值等情形,则临床评价中应分别进行样本收集和研究。临床评价方案和报告中应明确说明样本类型及样本使用的抗凝剂。

12、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中,对试验样本有何要求?

答:根据《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4号)》要求:

(1)、指导原则要求“应采用与预期用途声称样本类型一致的人体样本进行试验,样本背景信息应清晰,样本来源应可溯源”。样本背景信息中“唯一且可追溯的编号”,如临床样本一般可采用受试者的门诊号或住院号,与临床机构的原始数据库关联并可溯源。试验样本应包括干扰样本,在样本背景信息中应明确各例的干扰因素。
(2)、试验样本的纳入应充分考虑样本的质量、可用性和可获得性。指导原则要求“原则上,应采用临床真实样本进行研究。当遇真实样本浓度无法覆盖检测范围时,应充分阐述无法获得的依据,酌情采用从类似病史患者获取的混合样本,一般而言,混合样本不应超过总样本量的20%。如特定的临床样本无法获得,可适当采用稀释或者经处理去除分析物获得低浓度样本、添加分析物获得高浓度样本等人工制备样本”。纳入混合样本或人工制备样本应提供充分的理由,并严格控制混合样本和人工制备样本比例不超过总样本量的20%。定量产品的混合样本或人工制备样本通常为临床难以获得的线性/测量区间低值或高值样本。

13、与免临床目录描述不一致,还可以免临床吗?

答:免临床目录中的产品如白介素检测试剂,目录用途描述为“用于检测人体样本中的白介素,主要用于监测机体的免疫状态、炎症反应等。”,白介素种类较多,其中产品声称符合上述用途的各种白介素检测项目均可作为免临床产品进行申报,若产品有新的预期用途,如用于特定病原体感染的辅助诊断等用途则不属于免临床产品。

14、多个单一免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组合为多项联检产品,能否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答:首先应考虑多项联检产品是否存在协同诊断意义,联检产品应能够针对统一的适用人群、适应症,考虑临床应用的联合检测需求和必要性。无协同诊断意义的多项标物不建议设计为联检试剂。

其次确认产品与免临床目录产品的一致性,待检项目应与免临床目录检测靶标、产品描述范围一致且联合检测不扩大产品适用范围,此种情况下多项联检产品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15、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资料,签章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要求: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主要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后交申办者。临床试验数据表应由临床试验操作者、复核者签字,临床试验机构签章(封面章和骑缝章)。

多中心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协调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组长单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后交申办者。各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应当由该中心的主要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该中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后交申办者。
临床试验所有资料均应由申办者签章。

16、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能否采用境外已上市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

答: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一般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临床参考标准和/或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为该产品安全、有效性的确认提供科学有效的临床证据。其中,“已上市同类产品”指的是境内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

对于目前临床上没有可参照的临床参考标准或现有临床参考标准不能全面评价产品临床性能的情况,临床试验设计时,在确认被测物临床检测意义的前提下,还应依据现有临床实践和理论基础选择适当的实验室方法进行检测性能评价,例如:与临床公认的、标准化的实验室参考方法进行对比试验。
如果有境外已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具有相同的预期用途,且该产品经过了充分的性能验证和确认,实验室检测过程中可实现良好的质量控制,并被临床广泛认可能够用于相关标志物检测,则该产品亦可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用作对比方法。

17、D-Dimer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要求临床方案中要进行阴性预测率的验证,若产品预期用途不用于VTE排除,是否还需要在临床评价时验证阴性预测率?

答:如产品预期用途中声称不用于VTE的排除,则不需要在临床评价时验证阴性预测率。

18、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说明书“标识的解释”项涉及修改如何执行?

答:按照《总局办公厅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117号),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信息性内容的文字性变化可由注册人自行修改,其中包括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标识的解释”项目,因注册人按照YY/T0466系列标准完善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中相应标识的解释内容,导致该项内容变化,但不涉及其他需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的情况,注册人应自行修改。此处YY/T0466系列标准可为YY/T0466系列标准或其对应的ISO 15223标准。如注册人自行修改,应在延续注册时予以说明。

19、新研制试剂的配套专用仪器尚未取得注册证,是否可以申请试剂注册?

答:对于新研制体外诊断试剂及其配套专用仪器,由于分属不同的法规管理,因此需分别提交注册申请。但试剂及其专用仪器检测性能的验证和确认是密不可分的整体验证过程,因此,在试剂和仪器均已定型的情况下,并不限定试剂和其配套专用仪器的上市顺序。但试剂注册申请时,应能够确保配套仪器及检测系统定型,如使用非本企业生产的仪器,则所使用配套仪器应已作为医疗器械在中国境内上市,并能够对其在配套仪器上的性能进行全面验证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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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