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

医保发〔202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治理高值医用耗材的决策部署,积极主动发挥医疗保障部门作用,完善支持、引导、保障措施,推动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冠脉支架集采”)中选结果平稳落地实施,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密结合冠脉支架生产、采购、配送、使用特点,与现行医疗保障、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政策有机衔接,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充分利用平台挂网、医保基金预付、医保支付、医疗机构激励约束等配套措施,推动冠脉支架集采中选结果平稳落地实施,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激励、医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二、主要配套措施

        (一)规范平台挂网和配送工作。冠脉支架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患者按中选价格使用。对于中选产品以外的冠脉支架,要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考虑与中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将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各省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的要求。要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确保中选企业与所有协议采购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及时配送到位,保障使用。

        (二)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根据中选产品的中选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产品及数量,测算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金额。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在落实医疗机构货款支付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鼓励医保经办机构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省级医保部门要对预付政策落实和医疗机构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

        (三)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冠脉支架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中选产品以外的冠脉支架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各地可根据实际交易价格合理设定医保支付标准高限,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高限的产品,原则上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各地应采取措施,两年时间内,逐步调整支付标准,使其不超过最高中选价。应统筹考虑挂网价、患者自付比例和医保支付标准高限的设定,避免患者费用负担增加。

        (四)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规定,各省级医保部门要指导统筹地区对冠脉支架集采范围内品种实施医保资金单列预算管理,医保资金节约部分,经考核按不高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开展按病种(病组)等方式付费的地区,在确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下调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以后按规则定期调整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各种激励方式应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接受冠脉支架植入手术的外地患者占比大、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现行价格明显低于全国中位价格和周边省份价格的省份,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冠脉支架植入手术价格。其他省份按照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要求,加快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统筹优化医疗服务价格。

        各地医保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三、监督落实

        要加强监督落实,确保参加冠脉支架集采的医疗机构按购销合同完成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各地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大对线上采购的监控力度,杜绝医疗机构线下采购等不规范采购现象。各地医保部门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密切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情况,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对采购周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选产品采购量的,相应扣减其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

        各地要深刻认识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5日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