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骨水泥套管组件和椎体扩张(成形)器械的管理分别进行了类别明确。
一、骨水泥枪,或称骨水泥注入器、骨水泥填充器、骨水泥搅拌器等,包括一次性和可重复使用产品,用于混匀骨水泥,并将骨水泥注入(输送到)骨髓腔的骨科工具。按照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10。
二、经皮穿刺器械,用于经皮穿刺,初步建立进入椎体的工作通道。按照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15。
三、建立进入椎体的工作通道器械,用于椎体成形复位系统,包括有引导丝定位、扩张套管、高精度钻、工作套管等,主要起到为注入骨水泥而建立进入椎体的工作通道的作用。按照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10。
四、骨扩张器,为一可膨胀装置,可以是扩张球囊导管结构,或机械扩张方式,或金属网状袋等其他扩张膨胀结构,用于压缩性骨折等的椎体内膨胀,复位形成一个中空的、可供充填物填充的一个工作通道,回复椎体高度。按照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仅作为术中膨胀装置的,分类编码:6810;术后与充填物一并植入的,分类编码:6846。
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发布的分类界定文件中上述同类产品的分类规定予以废止。已经批准注册的产品,与上述管理类别不一致的,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变更重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