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

国卫医函〔202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统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及时准确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我们联合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相关工作中使用。如遇问题,请联系国家卫生健康委病案管理质控中心(电话:010—69151893)和国家医保局疾病诊断信息标准维护组(电话:010—89061378)。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

        一、在ICD-11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RA01.0”,代表2019冠状病毒病。

        二、在ICD-10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情况见下表。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jpg


来源: 国家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