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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也均能够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权利依法自动产生,权利人不需要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请,不需要缴纳相关的费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1.秘密性: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2.实用性: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保密性: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1.纠纷类型与法律责任
纠纷类型 |
表现形式 |
法律责任 |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实践中,只有权利人向工商机关提出查处侵权行为的请求,工商机关才可能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3.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和行政法的原则,如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后,就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但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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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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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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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是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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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
1.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 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3.经营秘密转让合同纠纷; 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
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
2.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
(2)善意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1.行政途径
权利人可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查处侵权行为的请求。
2.司法途径
(1)诉讼方式及法院管辖
诉讼方式 |
纠纷类型 |
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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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
级别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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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
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得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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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
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以下商业秘密一审案件:北京市辖区内技术秘密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北京市基层法院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参见“第四节、一、(二)2.司法途径”的相关内容。
(2)举证责任
他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
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职工个人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该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仲裁方式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仲裁法》向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企业与职工(包括离职的)之间因商业秘密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
4.调解与和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商业秘密纠纷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也可自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