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发布关于江西红新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停产整改的通告

        2017年6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江西红新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停产整改的通告”,详情如下:


总局关于江西红新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告(2017年第94号)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江西红新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机构与人员方面

        企业质管部人员配备不足,3名人员中1名为管理者代表兼质管部经理,2名为专职化验员,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以下简称《规范》)中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的要求。

        二、厂房与设施方面

        企业男一更与二更之间压差计未归零,女一更与二更之间压差计损坏,门不能密闭,中间库的物料传递窗两侧可同时开启,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根据所生产的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确定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的要求。

        三、设备方面

        (一)企业微粒计数仪(设备编号:C15-01)、尘埃粒子计数仪(设备编号:C28-01)的计量校验证书已过有效期,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配备适当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量程和精度应当满足使用要求,标明其校准有效期,并保存相应记录的要求。
        (二)企业2016年《纯化水系统验证报告》中规定总送水口、总回水口每天取样进行化学检测和微生物检查,验证报告附表仅有2016年5月30日、6月6日、6月13日检验报告,且未标注取水点;现场清洗间打开纯化水使用点开关,流出的水呈铁锈色,不符合《规范》中应当制定工艺用水的管理文件,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满足产品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的要求。

        四、文件管理方面

        部分非受控文件出现在现场,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

        五、设计开发方面

        (一)对比企业某两批产品留样,产品的内包材和过滤器性状发生了变化。产品减少清洗、烘干工序,企业未提供变更记录及风险评估记录,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的要求。
        (二)企业有2台在用环氧乙烷灭菌柜,2017年《环氧乙烷灭菌柜验证资料》显示验证了一台,未记录设备编号,不符合《规范》中应当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的要求。

        六、生产管理方面

        (一)企业批生产记录部分内容不完整、不规范:如缺少回收粒料的粉碎混合记录;挤塑岗位发现部分已填写好生产工艺参数的记录,但生产批号、粒料来源批号栏目空白未填;注塑车间现场生产记录中,发现多份记录显示首检已合格,但人员未签名;温度、压力、操作时长等工艺参数记录了设定值,未记录实际值,也未规定允许的浮动范围,不符合《规范》中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二)企业注塑车间内,生产人员对塑料注塑成型机产品进行目测检测,无合格品、不合格品存放区,无法识别产品状态;挤塑岗位,拉管切割后不合格品放置于水盆中,无不合格品标识;中间库无不合格品的进出、存放记录,不符合《规范》企业应当在生产过程中标识产品的检验状态,防止不合格中间产品流向下道工序的要求。

        七、质量控制方面

        抽查企业原料仓库存放的部分批次PVC导管料、聚乙烯、ABS,无相应原料检验记录和对应发放、使用记录,现场发现企业某批次“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产品存放在解析库,但在环氧乙烷灭菌柜(设备编号A07-03)内发现额外上述该批次产品的半成品,不能追溯来源,不符合《规范》中每批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企业已对上述其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予以确认。该企业上述行为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责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该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待企业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并经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跟踪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6月21日




总局关于浙江苏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告(2017年第96号)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浙江苏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厂房与设施方面

        (一)企业于2017年1月对洁净区进行了改建,将原办公室改建为十万级洁净区,用于无纺布裁剪和消毒棒粘结,企业仅提供了办公室签发批准的《基建维修单》,未提供企业《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编号:SJ/ZD-45)要求的由生产部、技术部、设备部、质量管理部和法规部审核签发的《工程变更申请单》、变更验证方案和报告,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以下简称《规范》)中对厂房与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的要求。
        (二)企业未按规定区域存放一次性使用电子镇痛泵控制装置零部件并进行标识,不符合《规范》中仓储区应当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等情形分区存放,便于检查和监控的要求。
        (三)企业十万级洁净区一车间二楼与一楼非洁净区包装间之间设置了成品滑道,用于传递成品,但洁净区和非洁净区间仅有一扇门密闭。传递成品时门开启,洁净区直接与非洁净区联通,现场查见压差计显示为1帕,不符合《规范》中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的要求。
        (四)企业十万级洁净区照明灯具内有昆虫,十万级洁净区男二更和洗手区域之间的门向洁净度低的方向开启,不符合《规范》中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门应当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的要求。

        二、设备方面

        (一)企业规定产品护帽等零部件使用注射用水精洗,但现场查见注射用水采用常温、不循环方式贮存,另企业十万级洁净区清洗间内注射用水和洁具间内纯化水管路存在死水段,不符合《规范》中应当确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当生产过程中使用工艺用水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用量较大时应当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室(区)的用水点。工艺用水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
        (二)企业设备运行记录表中显示2017年1月25日14时—2月3日5时30分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连续停机,企业未提供连续停机8天以上再次开启生产前的测试或验证资料,也未提供恢复生产前对洁净区环境参数进行检测的记录,不能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不符合《规范》中若停机后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或验证,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

        三、文件管理方面

        抽查企业2017年1月3日万级无菌检测室环境监测记录,其中尘埃粒子测试仪器机打原始记录中5.0μm检测值为3530,超出YY0033中≤2000的要求,但原始数据被涂改为1530,判定结论为合格,企业未签注更改人姓名、日期和更改理由,不符合《规范》中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者销毁,更改记录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的要求。

        四、设计开发方面

        (一)2016年8月企业将A类零配件Ⅱ型电路板的生产方式由自行贴片改为外协贴片,未提供工艺变更审评和验证记录;查企业零配件采购清单中存储器的供应商发生变化,但在物料清单中显示存储器的供应商仍为原供应商单位,未提供供应商变更相关评审记录,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的要求。
        (二)企业物料清单中规定的微电机型号规格与该企业微电机零部件价目表、检查记录表和原材料供应商样品确认书中的微电机规格型号不一致,两种规格型号的微电机规格书中额定电压、额定转速、空载转速、起动转矩、绝缘电阻、轴向间隙均有明显差异,但企业未提供更改型号规格的具体日期,也未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不符合《规范》中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五、采购方面

        (一)企业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聚氯乙烯压延薄膜出厂检测报告(编号:170402)中未覆盖GB15593所要求的物理性能、氯乙烯单体等检测项目,不能证明该物料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符合《规范》中应当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企业零配件清单中的A类物料微电机、微量泵和输液硅胶管的供应商在合格供方名录中均列入为B类合格供方进行管理,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价,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审核的要求。
        (三)企业微量泵和输液硅胶管采购质量协议中未对原材料型号规格作出规定,液晶屏的供应商物料清单中规定的供货方与采购合同中的供货方不一致,不符合《规范》中采购时应当明确采购信息,清晰表述采购要求,包括采购物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程、图样等内容。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合同、原材料清单、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验收标准等的要求。
        (四)企业物料清单中规定直径2.8的输液管所用材料牌号为PVC肺管料,但企业未提供肺管料的生物学评价记录,不符合《规范》中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验证,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材料,采购物品应当与经生物学评价的材料相同的要求。

        六、生产管理方面

        抽查企业某批次电子控制器老化记录,老化时间仅有59—62小时,不符合《电子控制镇痛泵Ⅱ型控制器装配工艺卡》(编号:SJ022-500A)中72小时老化试验的规定。上述《电子控制镇痛泵Ⅱ型控制器装配工艺卡》显示企业在生产中用电脑剥线机剥去绝缘部分电源线露出导电部分(4mm长),现场实测电源线露出导电部分仅3mm,不符合《规范》中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七、质量控制方面

        (一)现场查见漏电流测量仪不具备患者漏电流直流分量的检测功能,企业出厂检测报告中未涵盖强制性标准GB9706和注册产品标准要求的患者漏电流直流分量性能指标。企业《一次性使用电子控制镇痛泵成品检验规程》(编号:SJ/GC-56)中未涵盖GB9706中规定的电介质强度测试要求,成品检验报告(编号:ZG-8.2.3-04)中也无电介质强度测试数据和判定结论,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证书的要求。
        (二)企业PVC粒料5401T-A74B的进货记录中的输血(液)器具用聚氯乙烯检验证书(报告号:QSP-R-8.2.4-0446)无供方公章,不能证实该检验证书的来源,不符合《规范》中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者证书等的要求。
        (三)企业未按成品留样管理制度(编号:SJ/ZD-25)的规定对一次性使用电子控制镇痛泵进行重点留样,也未按制度规定提供留样产品的全性能检测报告,不符合《规范》中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留样,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的要求。

        八、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

        抽查企业2017年5月某批次电子控制镇痛泵销售记录,记录中无产品有效期,不符合《规范》中销售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要求。

        九、不合格品控制方面

        企业未编制返工控制文件,《电子控制镇痛泵Ⅱ控制器装配工艺卡》(编号:SJ022-500A)中也未对返工作业要求、重新检验与重新验证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抽查企业某批次电子控制镇痛泵Ⅱ控制器生产记录(编号:SC-7.5.1-06),记录中的修理数量与电子控制器不合格报告(编号:ZG-8.3-04)不一致,且未见修理项目及方法,不符合《规范》中不合格品可以返工的,企业应当编制返工控制文件。返工控制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重新检验和重新验证等内容的要求。

        企业已对上述其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予以确认。该企业上述行为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责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该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待企业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并经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跟踪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6月21日




总局关于天津市阳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告(2017年第95号)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天津市阳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上登载了两处生产地址,但该企业医疗器械注册证未及时办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涉嫌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发现该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厂房与设施方面

        企业生产每月使用无水乙醇数量较大,但企业两个生产地址中:其中一个生产地址危险品库较小,另一生产地址无危险品库,两处生产地址无适宜的危险品储存区,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以下简称《规范》)中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的要求。

        二、采购方面

        查企业采购合同及采购记录,显示购入大量树脂,但企业领料台账仅有少量树脂领取记录,树脂购入量与领取量严重不符。另在企业原料库旁仓库内发现大量挂有企业质检专用章标签的袋装树脂和桶装树脂无相应记录,不符合《规范》中采购记录应当满足可追溯要求。

        三、生产管理方面

        (一)调阅企业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某批次生产记录,记录中对清洗液、洗涤液、化学修饰用量无记录,对物料名称、数量无记录,纯化及薄膜关键工序无工艺参数、主要设备及生产环境的记录,不符合《规范》中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二)企业规定成品灭菌在介于万级区与十万级区之间的双扉灭菌柜A中进行,成品从万级区传入灭菌柜,灭菌后从十万级区传出。现场检查发现,企业部分成品的灭菌在位于十万级区的灭菌柜B中进行,部分产品从万级区传入十万级区,在十万级区传入灭菌柜灭菌,不符合《规范》中应当选择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灭菌或采用适宜的无菌加工技术以保证产品无菌,并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四、质量控制方面

        (一)企业质检室部分检验仪器、设备过期,虽已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验,但尚未取得有关校准或者检定证书,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定期对检验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予以标识的要求。
        (二)企业文件规定每生产批抽样检测按照YZB/国0936-2014《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要求,应符合13项检测项目要求;规定每原料批抽样检测项目,应符合11项检测项目要求,未对不检的还原物质、蒸发残渣的检测项目提供证据,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证书的要求。

        五、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方面

        查企业内部审核资料,企业定期组织开展了内审,但相关审核记录不完善,《内部体系审核检查表》“审核记录”栏空白,无现场审核情况记录,与企业程序文件要求不符,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参加人员、方法、记录要求、纠正预防措施有效性的评定等内容,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企业已对上述其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予以确认。该企业上述行为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责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该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待企业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并经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跟踪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6月21日


来源:CF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