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医疗机构时,要确定医疗机构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的级别。对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尚未确定类别和级别的医疗机构,应当在6月30日前予以明确。
卫生部医政司有关负责人指出,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误认为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的级别需经评审确定。但实际上,评审是要确定医疗机构的等次,而医疗机构的级别是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确定的。通知明确,卫生部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各分为3个级别,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对各级别医疗机构的床位、人员、设备的要求,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的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其级别,并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予以明确。
医疗机构的类别和各类别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也已在卫生部相关文件中有所规定。通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时,应当同时明确其类别。其中属于医院类别的,还应明确综合、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或康复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