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和药品违法广告等为整治重点

12部门联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医疗和药品违法广告等为整治重点
 


  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12个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了《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等确定为整治重点。

  《实施意见》指出,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重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二是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广告,电视购物广告,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的广告。三是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药品广告、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等。四是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地区和媒体。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增强联合监管的合力与实效。 广告发布前,强化审查把关;广告发布中,强化动态监督;广告发布后,强化依法查处。对于广告发布后的监管,工商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对屡罚屡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对发布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采取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监管部门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企业,列入“黑名单”,暂停产品销售,撤销、收回、注销相关广告批准文号;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及播出机构,要严格追究责任;通信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非法网站依法处理;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广告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