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药监局组织调整了禁止委托生产的高风险植入性医疗器械目录,形成《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fdamd@shandong.cn。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
附件: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1年11月19日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