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严惩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8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履行监管政治责任;完善案件查办制度,建立顺畅查办工作机制;强化案件后续处理,加强涉案产品风险防控;强化案件督办考核,确保案件查办落到实处。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 《意见》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提出十五条意见:充分认识加强案件查办的重要意义;科学划分案件查办事权;重点查办群众高度关注的案件;严格案件查办法定程序;统一案件调查取证标准;强化案件查办协查联动;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严格规范案件查办行为;加强案件查办审核指导;完善案件行刑衔接机制;强化涉案物品风险控制;强化案件查办信息公开;加强案件查办工作督办;强化案件查办考核评价;强化案件查办保障。 《意见》明确,食品药品案件查办按照属地管辖和分级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案件查办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县、市、省、总局的分级管辖按照监管事权划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意见》提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查办群众高度关注的案件,包括:特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申报数据、资料造假案件;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案件;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等非法添加案件;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案件;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案件;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件;生产经营无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案件;非法组装、翻新的医疗器械案件;化妆品非法添加激素和抗生素等禁用物质、擅自更改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配方、生产未经批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案件;虚假标注、虚假宣传的案件;通过互联网售假案件;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案件等。 《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案件查办法定程序,统一案件调查取证标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加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笔录等各类案件证据的收集,确保证据充分。所有案件都要取证到人。强化案件查办协查联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案件查办全国“一盘棋”意识,加强跨区域案件的协查联动。 《意见》明确,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在依法严惩单位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要强化资格罚,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违法犯罪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一般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可以通过约谈或者发“警示信”的方式,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警示提醒并指导整改。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自然人依法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意见》要求,完善案件行刑衔接机制。认真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各项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强化涉案物品风险控制。在查办案件时,要查清不合格产品来源去向,查清涉案单位人员,查清案件原因,使所有涉案单位人员得到应有惩处,所有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意见》要求,改进案件督查督办方式,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强化案件查办考核评价。把案件查办情况纳入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年度考核范围,重点考核查办大案要案数量、案件协查的效率和质量、行刑衔接落实、执法案卷评查等情况。 《意见》明确,要强化案件查办保障。按照食品药品安全“四有两责”的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将执法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大案件查办设施、装备投入,为案件查办提供充足保障。加强执法办案人员的培训考核。 |
|
|
【相关链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