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总局发布了关于福建省明溪海天蓝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停产整改的通告,详情如下:
总局关于福建省明溪海天蓝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告(2017年第73号)
2017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福建省明溪海天蓝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A类物料BSA(牛血清白蛋白)的实际供应商与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中的供应商不一致,涉嫌违反《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的相关规定。同时,发现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设备方面
(一)企业的空气净化系统未连续使用,春节期间停机11天,恢复生产六天后才开始沉降菌检测,企业未能对此做法提供验证资料,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以下简称《规范》)中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应当经过确认并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并在一定周期后进行再确认。若停机后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或验证,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的要求。
(二)企业使用的纯化水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用纯化水》(YY/T 1244-2014),但内部文件《纯化水质量标准及检验规程》规定:微生物限度为每1ml不得超过100个(标准值为50个),不符合《规范》中工艺用水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方面
(一)企业需要控制产品温湿度保存条件的部分环节记录不完整,如库房存放有对湿度敏感的吸水纸等原料。配制间冰箱内存放需冷藏保存的试剂B,相应温湿度条件周末无记录,不符合《规范》中应当按照物料的性状和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管理的要求。
(二)企业当日未组织生产的抗原抗体配制间桌台玻璃皿开盖放置数十个前次生产过程遗留的移液器吸头且无标识;称量、盛放IgG、IgM等抗体溶液的器皿未分别编制区分标识或采取经验证过的清洁方式,不符合《规范》中应当建立清场的管理规定。前一道工艺结束后或前一种产品生产结束后必须进行清场,确认合格后才可以入场进行其他生产,并保存清场记录。相关的配制和分装器具必须专用,使用后进行清洗、干燥等洁净处理的要求。
企业已对上述其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予以确认。该企业上述行为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案调查依法处理。同时责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该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待企业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并经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跟踪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特此通告。
2017年5月8日
总局关于江苏尊龙光学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告(2017年第71号)
2017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江苏尊龙光学有限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厂房与设施方面
企业末道清洗包装生产和生物实验室分别设置一套空气净化系统,经初、中效处理后的空气经由装有空调器室内机、臭氧发生器的房间。房间在非控制区内,开有门,并分别设置在库房和普通生产区,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以下简称《规范》)中企业应当根据所生产的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确定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的要求。
二、采购方面
(一)查企业原材料甲基丙烯酸羟乙酯(HEMA)采购质量协议,发现协议于2009年签订,有效期至2012年9月1日,已过有效期,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的要求。
(二)企业2016年初包装材料的实际使用量与根据初包装材料2016年购进量、2015年及2016年结余量计算所得2016年初包装材料耗用量不一致,不符合《规范》中采购记录应当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三、生产管理方面
查企业2016年12月甲基丙烯酸羟乙酯(HEMA)出库记录及12月投料生产记录,生产记录未体现HEMA工艺消耗及不合格品相关信息,计算物料平衡有差额,且无法说明差额部分用途,无法实现追溯,不符合《规范》中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四、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
销售记录以出库单、装箱单替代,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企业已对上述其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予以确认。该企业上述行为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责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该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待企业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并经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跟踪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特此通告。
来源:CF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