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的取得条件与权利归属
1.取得条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
但对于作品,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独创性。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2)能够以有形形式存在。即在有形载体上能够再现。
2.权利归属
(1)作品著作权
情况 |
权利归属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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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务作品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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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 |
一般情况 |
作者 |
单位权利:1.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作品完成2年内,独占使用。 |
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职务作品。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作者权利:1.署名权;2.获得奖励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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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 |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 |
1.双方通过合同约定; 2.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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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 |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
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
汇编作品 |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
汇编人 |
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情况 |
权利归属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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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务作品 |
软件开发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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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 |
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
归单位所有 |
单位可以对开发软件的人进行奖励。 |
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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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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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 |
权利归属由双方书面合同约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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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 1.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2.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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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 |
1.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2.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 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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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登记的审查和批准
1.作品著作权
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其中,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我国采取自愿登记制度,即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单位 |
材料要求 |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 |
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包括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并由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北京版权保护中心 |
1.作品登记申请表; 2.权利保证书; 3.作品说明书; 4.著作权人/单位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5.作品原件与复制件; 6.作品权利归属证明; 7.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8.合作者委托书; 9.代理人委托书(写明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 10.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著作权归个人的还需提供“作品首次发表原件与复印件,首次出版制作图书、音像制品原件与复制件”。 著作权归单位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作者(执笔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作品首次发表原件与复印件,首次出版制作图书、音像制品原件与复印件; 3.经办人介绍信;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著作权登记流程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
通知缴费
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
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审查
制作发放登记证书
公告
北京版权保护中心作品登记流程
网上用户注册
申请作品自愿登记
现场办理登记手续
网上查询审批状态
现场领取作品登记证书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著作权的保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我国采取自愿登记制度,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自主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同时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也可自愿登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机关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北京企业也可以在北京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进行登记。
登记机构 |
所需文件 |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软件(程序、文档)的鉴别材料(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档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例外交存:请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软件的鉴别材料。注:申请人若在源程序和文档页眉上标注了所申请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最后一页应是程序的结束页,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除外); 3.有关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等; 4.其他证明文件。 |
北京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 |
必须提交的材料: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者身份证明; 3.源程序:源程序按正文前30页和最后30页提交,正文第1页为起始页,第60页为结束页。不足60页的需要提交全部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可少于50行)。在正文的右上角通过电脑以阿拉伯数字连续标注页码。除第60页外,每页不能出现半页。源程序须添加页眉,页眉处务必写清软件的名称(与全称或简称一致)及版本号; 4.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等(任选一种)文档。 选择提交的材料: 1.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开发软件——提交合同书或协议书或任务书复印件; 2.著作权人是自然人,有单位的,须填写非职务开发证明书;无单位的,须填写非职务开发保证书; 3.继承取得软件——提交遗嘱证明(需公证)或者法院相关判决。 |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
(三)著作权登记的撤销
1.作品著作权
(1)撤销登记的情形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A.登记后发现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
B.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C.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D.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2)撤销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A.按要求填写的作品著作权撤销登记申请表;
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C.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
D.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E.其他证明材料。
(3)撤销登记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2.软件著作权
(1)撤销登记的情形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A.最终的司法判决;
B.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C.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应当是与软件著作权有利害关系的人)。
(2)办理流程
A.填写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请求书;
B.提交申请文件;
C.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D.报国家版权局审批;
E.撤销决定及送达通知书。
注:办理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前需先做软件登记概况查询。
(3)撤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A.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请求书;
B.证明材料(与软件相关的最终司法判决或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等证明文件);
C.身份证明文件;
D.撤销理由说明;
E.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结果。
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一)著作权纠纷的类型与法律责任
1.纠纷的类型和法律责任
纠纷类型 |
表现形式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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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及邻接权侵权纠纷 |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
民事 |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表演、放映、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6.未经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民事 |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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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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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5.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上述侵权复制品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刑事 |
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左列1~4项行为,且违法所得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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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及邻接权权属纠纷 |
1.著作权权属纠纷; 2.邻接权权属纠纷;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
民事 |
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
著作权及邻接权合同纠纷 |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6.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7.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
民事 |
承担违约责任。 |
2.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根据《著作权法》,在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不需要著作权人(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合理使用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六种法定许可,即《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报刊转载”“录音制品制作”“播放作品”“播放录音制品”“教科书编写”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中规定的“课件制作”。法定许可使用应针对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3.赔偿数额的确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救济途径
1.行政途径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查处。
2.司法途径
诉讼方式 |
纠纷类型 |
地域管辖 |
级别管辖 |
民事诉讼 |
著作权侵权纠纷 |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
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主要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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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同纠纷 |
1.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得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2.合同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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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
著作权侵权纠纷 |
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著作权一审案件:北京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北京市基层法院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参见“第四节、一、(二)2.司法途径”的相关内容。
3.仲裁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调解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自行和解。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以上为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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