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技术类)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政策资格申报和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和《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开展2019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以下简称示范平台)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资格申报和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示范平台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2017年获得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须按文件要求进行复审,将复审申请报告(随附免税资格审核表、资产总额和累计购置设备总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两年工作总结(须包含服务中小企业情况和享受免税情况)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三、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好辖区内示范平台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资格申报和复审工作,并于2019年3月31日前会同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将审核意见及符合免税条件的示范平台相关纸质材料一式四份报送我局,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版材料(相关表格电子版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看)。

 

        附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2019年1月25日

来源:工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