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2007]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医疗器械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新形势的需要,国家局按照立法计划启动了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国家局多次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征集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企业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意见,形成了修订思路。经多次研讨后,完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请登陆www.sfda.gov.cn下载)。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组织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后报送国家局。同时,请国家局各有关直属单位认真进行研究,报送书面意见。
请于2007年10月22日前,将征求意见稿的书面修改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306室,《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起草小组收,(邮编:100810),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将电子版发送至ylqxtlxd@sfda.gov.cn。
联系人:张皋彤、卜治溢、王刚、吴琨
电 话:(010)88331316、88331442、8833090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