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型血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7]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

  GB14232.1-2004《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第1部分:传统型血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已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三日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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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标委工二函[2007]40号


          关于批准GBl4232.1–2004《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
            袋式塑料容器第1部分:传统型血袋》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报G814232.l–2004<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第l部分:传统型血袋>国家标准第l号修改单的函》(食药监械函[2007]14号)收悉。经研究,批准GBl4232.l–2004《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 第1部分:传统型血袋》国家标准第l号修改单,于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2007年第8期公布。


   附件:GBl4232.l–2004《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 第1部分:传统型血袋》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GBl4232.l–2004《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 第1部分:
             传统型血袋》国家标准第l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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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6月29日批准,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8.2 塑料血袋上的标签 b)项改为:
   b) 抗凝剂和保养液以及所含的任何其他物质的特性和体积(毫升)或质量(克)、可采集血液和血液成分的体积(毫升)或质量(克)、和公称容量(毫升);
   注:GB 14232的第2部分将规定血袋容量的标示方法。
   A.1 总则
   在“与血液和血制品接触的材料”后面增加:(采用蒸汽灭菌的血袋除外,见附录NA.2)。
   B.4.3
   条文下增加注释:
   注:推荐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中附录IX H《可见异物检查法》。检验中,无论是否是血袋本身脱落的颗粒,都视为“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