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定标液等产品分类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各地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对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定标液、清洗液等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定标液(校准品):其类别与被标定的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的类别相同。

  二、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清洗液: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