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启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8月18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启动和部署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同时发布,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及商务部有关司局同志出席会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室成员在北京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部分副省级城市医改办、卫生、财政厅局主要负责同志等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基本药物是适应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生产供应、采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管理、支付报销、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五项重点工作之一,也是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本药物足量供应和合理使用,有利于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权益,转变“以药补医”机制,也有利于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资源优化整合,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维护人民健康,体现社会公平,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推动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本国国情;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突出改革重点,积极稳妥实施;创新体制机制,广泛动员参与。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目标: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框架主要包括: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2. 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3.合理制定基本药物价格及零差率销售;4.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5.完善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政策;6.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7.健全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

       2009年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两个部分。已先期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化药、中成药共307个药品品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他部分)》是目录基层部分的扩展,将配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尽快制定出台。

       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基本药物定价,既考虑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鼓励企业生产基本药物,同时也要切实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保证基本药物及时、足量、保质供应,是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满足广大群众基本用药的重要环节。政府办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以省为单位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要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基本药物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每个医疗卫生机构。

        实现基层医疗卫生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各地将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范围和确保服务功能,在目录内配备药品。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比例使用基本药物。同时,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确保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要同步落实好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用经济手段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为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兼顾各地用药水平习惯差异,积极稳妥地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暂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民族自治区内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民族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患者也可以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非基本药物,纳入报销目录的非基本药物仍然可以得到报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进行定期调整完善,不断优化品种数量,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用药需求。同时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使药品质量有保障,用药更安全。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启动后,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生产、配送、定价、配备使用、报销以及零差率销售政策等各个环节,哪一个环节落实不到位、衔接不上都将影响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效果。因此,要充分估计制度实施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引导,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争取全社会的理解、配合和支持,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