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用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产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申报和审批程序,保证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类产品监督管理有关事宜发布公告。
根据不同临床用途(适应症),公告对医用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产品管理分别做出明确:用于治疗关节炎、干眼症、皮肤溃疡等具有确定的药理作用的产品,按照药品管理;用于辅助眼科手术产品、外科手术防粘连产品、填充增加组织容积等的产品,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自公告之日起,按照上述管理类别受理医用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产品的注册申请。已经按照药品或医疗器械受理的注册申请,正在审评、审批的品种,继续按照药品或医疗器械进行审评、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药品批准文号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其中,需要改变管理类别的,限定其批准文号或注册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已获得药品批准文号或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需要改变管理类别的,原药品批准文号或医疗器械注册证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批准文号或注册证书即将到期的,企业可按原管理类别提出延期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原药品批准文号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予以适当延期,但延长后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最迟为2012年12月31日。所涉及企业应按照改变后类别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转换工作,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