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专题】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二)--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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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商标注册人独占性地对该商标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和转让权等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一、商标权的取得

        (一)商标权的取得条件和权利归属

1.取得条件

我国取得商标权的原则是以注册取得制度为主,特定条件下保护未注册商标为辅;以自愿注册制度为主,强制注册制度为辅。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其中显著特征,是指相关公众会将该商标标识识别为商标,从而能够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条款中的在先权利既包括在先的商标权,也包括他人在先取得的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

取得条件

相关法律规定

合法性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显著性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其他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2.权利归属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二)注册商标的申请和审查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商标申请审查的流程如下:

阶段

流程

审查内容

申请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

1.《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4.直接办理有经办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5.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1份商标图样;6.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交或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7.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8.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9.国内大陆地区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注意符合《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要求。

形式审查

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手续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若符合法律规定,审查机构编定申请号,确定申请日。

1.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4.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5.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规费是否缴纳;审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6.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

通过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实质审查

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1.商标是否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

2.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3.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4.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初步审定公告

经实质审查后,商标局对于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做出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

异议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提出;

任何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提出。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

注册公告

商标公告期无人提出异议的,以及虽有异议但不成立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

 

 

商标注册流程简图

 


        (三)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1.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的事由及救济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强制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无效。

情形

程序启动

时间

救济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随时

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商标无效宣告的流程

阶段

流程

申请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

受理

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复审。

无须答辩。

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

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评审

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3.商标无效宣告的效力

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并且,如果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还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四)驰名商标的认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7月3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1.条件

目前,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途径

目前,中国实行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的双轨制,但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请求为前提,并且该申请或请求必须建立在相关权益受损的基础上。主要途径有三种,具体为:

机构

环节

流程

商标局

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

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局请求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此时应当提交该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评审委员会

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认定。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二、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纠纷的类型和法律责任

1.纠纷的类型和法律责任

纠纷类型

表现形式

法律责任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民事

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行政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刑事

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权属纠纷

当事人之间因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发生的争议。

民事

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商标权合同纠纷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商标代理合同中的纠纷。

民事

承担违约责任。

 

2.赔偿数额的确定

《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有:

1)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时,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二)救济途径

1.行政途径

纠纷类型

救济途径

商标侵权纠纷

商标权属纠纷

商标权合同纠纷

行政

地域

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

级别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司法途径

纠纷类型

救济途径

商标侵权纠纷

商标权属纠纷

商标权合同纠纷

民事

地域

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

原则上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级别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刑事

地域

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

基层人民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商标一审案件:(1)北京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商标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北京市辖区内第一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北京市基层法院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参见“第四节、一、(二)2.司法途径”的相关内容。

3.调解与和解

进行纠纷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也可自行和解。

 

下期预告:著作权的取得与保护